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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500题(151—200)
编辑:林琳   来源:230(爱上你)公务员网


  181.子女被人收养后,对亲生父母还有赡养义务吗?
  子女被他人收养后,虽然和生父母仍有血缘上的联系,但是,他们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已经完全解除。父母对送他人收养的子女不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同样,被收养的子女对生父母也没有赡养的义务。当然,假如被收养的子女自愿赡养生父母的,法律并不禁止。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二十六条。

  182.收养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可以收养多名子女吗?
  法律规定,作为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30周岁。
在通常情况下,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
  但是,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子女的限制。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六条、第八条。

  183.送养或者收养子女,必须要夫妻双方同意才可以吗?
  对于送养来说,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但假如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另一方可以单方送养。假如在一方送养子女时,另一方虽然明知但未表示反对,视为默示同意,送养行为有效。
  有配偶的一方收养子女的,应当征得对方同意;假如另一方果断不同意的,则只承认被收养的子女同收养一方的收养关系有效。但假如不愿意的另一方后来明确表示或者以行动表示愿意共同抚养被收养子女的,则夫妻双方同被收养人的收养关系成立。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十条。


  184.独身男子收养女孩有什么非凡规定?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法律之所以做此非凡规定,是从社会公德角度出发,防止乱伦行为发生。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如哥哥收养弟弟的女儿、舅舅收养外甥女,可以不受该年龄差距的限制。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七条、第九条。


  182.继续方式多,谁的效力高?
  在我国,继续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1)遗嘱继续,即被继续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续人继续自己的遗产。(2)遗赠,即被继续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续人以外的人。(3)遗赠扶养协议,即被继续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续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续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4)法定继续,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遗产分配顺序。
假如同时出现2种以上的继续情况,在这4种继续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遗嘱继续和遗赠,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续。
  参考法条:《继续法》第五条。

  186.哪些亲属享有法定优先继续权?哪些合法继续人会丧失继续权?
在死者生前没有立任何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其遗产分配顺序,只有近亲属之间才享有继续权,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但这些人继续遗产是有顺序的,配偶、子女、父母是法律规定的优先继续人,他们之间的地位完全平等,遗产将在他们之间平均分配;其他有继续权的近亲属,只有在这三类亲属都已经不存在的前提下,才享有遗产继续权。
  继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会丧失继续权:(1)故意杀害被继续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续人的;(3)遗弃被继续人,或者虐待被继续人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参考法条:《继续法》第七条、第十条。

  187.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继续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吗?
  在通常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是祖父母、外祖父母遗产的第二顺序继续人,也就是说,在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都还存在的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是没有资格继续他们的遗产的。
  但假如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先于自己死亡的,则该份遗产可以由该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即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来继续。这在法律上被称作代位继续,意思是他们可以代替自己的父母来继续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此外,被继续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续,代位继续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但是必须要注重,代位继续只能存在于法定继续的情况下,假如被继续人立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代位继续完全不适用。
  参考法条:《继续法》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续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5.

  188.与老人共同生活的子女就能多拿遗产吗?
  虽然从原则上来说,子女在分配父母遗产的时候应当均等,但这并不是绝对的。
  对被继续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续人共同生活的继续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同样道理,有赡养能力和有赡养条件的继续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注重:前一个是“可以”,意味着不是必须的;后一个则是“应当”,是强制性的惩罚措施。
  参考法条:《继续法》第十三条。

  189.养子女和继子女的继续权有什么非凡性?
  对于养子女而言,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完全适用亲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养子女的继续权没有什么非凡性,而且他们不能继续生父母的遗产。
  对于继子女而言,其继续继父母遗产的前提,是继父母对其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而且,继子女继续了继父母的遗产,并不影响他们继续亲生父母的遗产。这是继子女与养子女继续权最大的不同之处。
  参考法条:《继续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续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1.22.

  190.遗嘱继续有哪几种形式?生效条件是什么?
  遗嘱的形式有五种,分别是:
  (一)公证遗嘱。即经过公证机关证实过的遗嘱。
  (二)自书遗嘱。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最为常见。
  (三)代书遗嘱。遗嘱人口述内容,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四)录音遗嘱。遗嘱人口述内容,他人录音做成的遗嘱。
  (五)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时刻,口头表达内容的遗嘱。
  在这五种遗嘱形式中,以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并非只要是遗嘱人作出的任何遗嘱都是合法有效的。遗嘱要想生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遗嘱人立遗嘱时神志清醒,不存在被强迫或者欺骗的情形。
  (二)假如继续人之中有人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极度困难,遗嘱中必须要给这样的继续人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
  (三)病危时的口头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人做见证,而且这两个人本身不能是继续人或与继续人有利害关系。
  假如遗嘱人先后立了多份遗嘱,以最后所立的为准,但任何遗嘱都不能和已经公证过的遗嘱相抵触。比如说,一个人生前立了多份遗嘱,而每份遗嘱的内容都不太一样,其中第一份遗嘱是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应该以公证遗嘱所立的内容为准进行遗产继续,而不是以最后立的那份遗嘱为准。因为,在不同种类的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
参考法条:《继续法》第十六至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续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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