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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申论热点(53)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的四大关系
编辑:林琳   来源:本站整理

  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甚至在改革开放以前,我们都曾进行过一定范围、一定规模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但那些改革在广度和深度上均不及这次我们正进行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这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与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密切联系,且同时推进的全方位的改革。要搞好这样广泛和深入的改革,特别需要我们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以下四对关系:

  一是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有限政府”与“服务政府”的关系。“有限政府”与“服务政府”本来是统一的:服务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政府为民服务就应该精简机构、转变职能,减少人民的负担,不干预或少干预人民的私人事务,不干预或少干预人民的自由。但是我们如果对“服务政府”缺乏正确的认识,以为“服务政府”就是政府要把所有公共服务职能包下来,如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公共交通、邮电、殡葬、保险等“公共物品”,都由政府提供,不许民间染指。这实质上不是建设服务政府,而是与民争利。对于很多社会事务和公共服务,国外的经验大多是尽可能让民间去做,如民间做不了或不愿做,再由政府直接提供。服务政府主要解决的问题应是为人民服务的理念问题,保障政府的行为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公共服务能由民间提供的,政府既不要插手,更不能垄断。当然,对民间从事的公共服务,政府应加以规制、监管,包括制定标准和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某些公益事业,政府还应予以财政资助,以防止公益事业举办者向相对人收费过高。对于某些必须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则应完全以服务人民为目的,而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即使收费,也应以工本费为限。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历史经验证明,服务政府如果不以有限政府加以限制,其服务必然异化。

  二是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保障行政高效、快捷与防止过分集权、滥权的关系。“大部制”改革主要是解决行政效率问题。过去,在部门众多的情况下,行政管理职能分散、交叉、重叠,部门之间争权夺利和互相扯皮、互相推诿的现象严重,导致行政效率低下。但是,事情也有另外的一方面,过去部门之间的扯皮、博弈、讨价还价,对防止集权、滥权也可能有一定的作用。因为部门之间有制约,不能由一个机关,一个人或几个人说了算。现在实行大部制,一些部门合并了,部门之间争权夺利、扯皮、推诿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得到解决,但如何解决对集中后权力的制约,特别是对集中的行政决策权的制约,则是另外一个大问题。解决的办法除了实行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和相互协调、相互制约外,更有效的措施恐怕是健全和完善正当法律程序。应加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特别是政府决策行为的民主参与,强化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及其相关制度。加强程序制约也许会对效率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但这是为防止滥权、腐败必须付出的代价。而且,正当法律程序所牺牲的效率往往也只是一时一事的、局部的、短期的效率,从全局的和长远的目标来说,正当法律程序对于效率的作用应该是正面的和促进性的。

  三是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改革与法治既有统一的一面,也有矛盾和冲突的一面。加强法治是改革的目标和任务之一,改革(只要是遵循正确方向的改革)无疑会推进法治,而法治反过来又可以保障和促进改革,这是二者统一的一面;然而,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普遍性,法不能过于频繁地废、改、立,不能因时、因地、因人搞过多的例外规定,而改革则具有不间断性,而且要根据具体时间、地点和对象设定具体的,可能有一定差别的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特定的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不可能与法的具体规定完全一致(当然,改革不能突破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这是二者矛盾和冲突的一面。改革与法治的这种矛盾和冲突应该通过立法机关适时地总结改革经验,不断纠正改革中的违法和不当的作为,以及通过对法律的适时(不是随时)废、改、立确立改革的有效成果而加以解决。就目前已进行和还在进行的机构改革来说,即应通过逐步进行行政组织立法将改革的成果相对固定下来,包括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机构、职能、编制等。过去我们改革不成功或“得而复失”的重要教训就是不重视法治,长期以“三定规定”的政府文件代替法。从短期来说,搞“三定规定”的政府文件是必要的,因为法具有相对稳定性,当某项改革还处在试验阶段,还不成熟时,匆匆忙忙立法是不可取的。但从长远看,改革还是要以法进行规范和指导,并通过法律对改革成果加以固定和保障。因此,立法机关应逐步为地方各级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乡、镇等)和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相应的组织法(或条例)。目前现行法律已有《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但《国务院组织法》过于简单,仅11个条款;《地方组织法》过于概括、过于原则,将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乡、镇等不同级别的人大、政府的组织、职权和基本活动原则规定于一个法律之中,从而使其法律规范作用大打折扣。

  四是应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改革“摸着石头过河”与制定改革规划的关系。我们今天所进行的改革是一项无前人进行过的,无先例可循的事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应如何架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应如何构建,我们面前没有任何现成的答案。而且,没有任何人可以身处改革之外和离开改革的过程事前设计和绘制出通往改革目标(改革目标本身就不是完全清晰和确定的)之路的具体明确的路线图和实施方案。因此,进行此种改革只能是探索,只能是“摸着石头过河”。但是,探索和“摸着石头过河”是不是就不应有一定的事前设计和规划呢?我们认为,一定的事前设计和规划还是应该有的,而且是不可缺少的。探索必须事前确定探索的目标和探索的大致步骤,“摸着石头过河”必须事前确定过河上岸的方向和摸石头过河的大致路径。因此,改革必须事前制定一定的总体规划和相应的具体实施方案,虽然这种总体规划和具体方案的制定不可能一步到位,但整体目标、任务和路径要相对明确。这种将整体目标、任务和路径“相对明确”化的总体规划和具体方案的制定工作是可以和应该做的,之所以“可以做”,是因为几十年来,我们已进行了长时期(从改革开放起算是30年,从新中国建国起算是近60年)的探索,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教训,对改革目标已经比较明确;之所以“应该做”,是因为我们如果不做,改革就可能会走更多不必要的弯路,付出更多不必要的代价。我们过去进行的改革之所以走了那么多的弯路,付出那么多的代价,重要的教训之一就是因为没有科学的规划,目标不明,路径不明。当然,我们现在可以和应该制定的规划也只能是指导性的,其在实施过程中还应不断调整,在“过河”过程中应根据“摸着的石头”不断校正过河的路径,甚至校正上岸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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