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治理人员;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⑧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 对董事、高级治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治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当董事、高级治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治理人员予以纠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依照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治理人员提起诉讼;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3)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 ①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内有住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②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实。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通过公司章程; 选举董事会成员; 举监事会成员; 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③股份发行: 第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实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二,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三,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④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