⑦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 (5)争议的解决 ①争议解决的方式: 第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第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第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第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第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解决争议的几项特定规则: 第一,消费者在购买、使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二,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第三,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第四,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第五,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产品质量法 (1)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①作为的义务: 第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第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第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四,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实;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楚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使用不当,轻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非凡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重事项。 ②不作为的义务: 第一,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二,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四,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①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实和其他标识。 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③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④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⑥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⑦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6税法 (1)概述 ①税收的基本特征:法定性、强制性、无偿性。 ②税法体系。 商品税法: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关税法。 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农业税法。 财产税法:资源税法、房产税法、土地税法、契税法、车船税法。 行为税法:印花税法、筵席税法、屠宰税法。 (2)增值税法 ①税率: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零税率(0%)。 ②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避孕药品和用具; 古旧图书;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