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对工厂全体职工的奖励和惩罚进行规范,激励职工士气,提高职工工作积极性,以便推动治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工厂奖励及惩罚标准、内容的规范、实施、检查、监督。 3、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吉林省食品卫生行政罚款暂行办法》 4、职责 (1)行政办公室协同质量监督部制定本办法。 (2)行政办公室负责实施,并监督、检查。 (3)各职能部门协助实施本办法。 (4)车间、班组长负责车间班组实施本办法,并监督、检查。 5、奖励 (1)奖励类别 a、 职工奖励分为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 b、 荣誉奖励分为表扬、记功、记大功、晋级四种。 c、 物质奖励根据荣誉奖励档次增发奖金。 (2)工厂职工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予表扬,增发当月奖金。 d、 品德端正,工作努力,能适时完成任务者。 e、 维护团体荣誉,有具体事迹者。 f、 热心服务,有具体事迹者。 g、 有其他功绩,足为其他职工楷模者。 (3)工厂职工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予记功,增发年度奖金。 a、 对于生产技术或治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具成效者。 b、 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成效者。 c、 遇有灾变,勇于负责,并处置得当者。 d、 举出违规或损害工厂利益之案件者。 e、 具有其他较大功绩,足以表扬者。 (4)工厂职工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予记大功,增发一倍年度奖金。 a、 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变,奋不顾身,极力抢救因而减少损害者。 b、 维护工厂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实际功绩者。 c、 维护工厂重大利益,竭尽全力,避免重大损失者。 d、 具有其他重大功绩,足为其他职工之表率者。 (5)工厂职工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予晋级。 a、 研究发明方面,对工厂确有重大贡献者。 b、 服务满5年,考绩优良,未曾旷工或受过以上之处分者。 c、 一年内记大功三次者。 d、 具有其他非凡功绩者。 6、惩罚 (1)惩罚类型 a、 本工厂职工惩罚分为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 b、 行政处罚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解雇四种。 c、 经济处罚分为停发奖金、罚款、降低工资三种。 (2)工厂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者,给予警告,第一次警告停发当月月奖金,并罚款5元;年内第二次警告停发当月和当年奖金,并罚款10元;年内第三次警告按记过处理。 a、 在工作时间谈天、嘻戏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者。 b、 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者或无故迟到、早退、旷工者。 c、 因过失以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稍微者。 d、 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工作守则者。 e、 无故不参加工厂安排的培训课程。 f、 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员指挥者。 g、 浪费公物情节稍微者。 h、 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者。 i、 遗失职工证或职工守则者及未按要求穿戴整洁工作服和佩戴厂牌者。 j、 出入厂区不遵守规定或携带物品出入厂区而拒绝警卫或治理人员查询者。 k、 破坏环境卫生者。 (3)工厂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者,给予记过,停发当月、年度奖金,罚款20元;当年累计记过两次按记大过处理。 a、 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b、 因疏忽导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伤害或伤及他人者。 c、 在工作场所喧哗、嘻戏、吵闹妨害他人工作者。 d、 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e、 携带危险物品入厂者。 f、 在禁烟区吸烟者。 g、 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非分利益者。 h、 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者。 i、 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躺卧、睡觉者。 j、 涂改工咭,代替他人打咭或接受他人打咭者。 (4)工厂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者,给予记大过,第一次记大过停发一切奖金,一次性罚款50元,降一级工资,当年累计两次记大过按解雇处理。 a、 擅离职守,导致事故,使工厂蒙受重大损失者。 b、 泄漏生产或业务上机密者。 c、 违反工厂规定带进出物品。 d、 遗失经管之重要文件、机件、物件或工具者。 e、 撕毁公文或公共文件者。 f、 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工厂蒙受重大损失者。 g、 拒绝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 h、 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工厂蒙受重大不利者。 i、 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j、 造谣生事,散播谣言致工厂蒙受重大不利者。 (5)工厂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者,给予解雇。 a、 偷窃同仁或公有财物者。 b、 于受聘时虚报资料,使本工厂误信而遭受损害者。 c、 对上级或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欺侮之行为者。 d、 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情节严重者。 e、 蓄意损坏工厂或他人财物者,故意泄漏技术、营业之秘密,致使工厂蒙受损害者。 f、 违法犯罪,触犯刑律者。 g、 无正当理由累计旷工三日。 h、 在外从事同类产品职业或在假期在外另谋职业的。 i、 组织、煽动怠工,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挟领导,严惩扰乱工厂秩序者。 j、 在厂区范围内赌博者。 k、 利用工厂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以致工厂名誉蒙受重大损害者。 l、 参加邪教组织和活动者。 m、 在厂内有伤风化行为者。 n、 值班人员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不到岗者。 o、 在禁烟区内引火者。 p、 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生产秩序者。 q、 经常违反工厂规定屡教不改者。 r、 依合同约定调派工作,无故拒绝接受者。 s、 因行为不当,工厂无法再对其信任者。 t、 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报经主管机关核准者。 7、奖惩实施 (1)职工若有以上或类似情形,由受奖惩职工所在部门填写《奖惩申请单》呈报行政办公室。 (2)行政办公室进行核查,依据事实,衡量情节轻重,提出惩罚意见。 (3)审批权限 a、“表扬”和“警告”,由行政办公室审核,报治理者代表或副代表批准。 b、“记功”和“记过”,由治理者代表或副代表批准审核,报厂长批准。 c、“记大功”、“晋级”和“记大过”,由治理者代表或副代表批准审核,厂长办公会议通过。 d、“解雇”,由厂长办公会议审议,职代会通过。 (4)职工奖惩由行政办公室存查,并作为职工年终考核之依据。 8、申诉 职工对所受惩罚存异议者,应于处分决定后七日内,陈诉理由申覆之,并以申覆后之核定作为工厂最后之决定,当事者不得再存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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