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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论文-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几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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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肥地区经济学界第20次季度交流会上的发言稿
  刚才程主席说,“农产品能产不易卖、农村土地能用不能动、农民想富找不到路”是当前农村的三大难题,“农村土地能用不能动”实际上是个土地制度问题,关于农村土地制度如何变革,在学界已经争论几年了,我也参加了这个问题的讨论,几年争论的成果是最近诞生了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今天,我想就这个机会谈谈对这部即将实施的法律的看法。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绝对多数票通过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并定于2003年3月1日正式实施。应该说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是明确的,那,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就是要通过立法来保护并且稳定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从而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发育。但是,为达成这个目的所做的具体法律规定仍然显得有些保守。 最值得称道的是,这部法律把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界定为物权,而不是债权,在一定范围内肯定了农民对土地的排他性占有,把对土地的占有、使用、转让、继续等权利都赋予了农民,应该说这是一个历史性的突破,其积极意义是不可否定的。但她在取得长足进步的同时,又留下一个让我费解的尾巴——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不准抵押。实际上,我们搞经济的都知道,从土地流转的效率上来看,抵押是比直接转让更轻易实现的流转方式。我曾经果断主张,把除所有权以外的其他权利都赋予农民,所以,“不准抵押”对我来说是一个遗憾,恐怕对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更是一个遗憾。我在费尽心思地猜想,立法者的“不准抵押”是基于何种考虑,想来想去,我以为立法者可能的顾虑是,在现有条件下,抵押的实际操作是困难的,因为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限制的。比如说,甲从集体承包了一块土地,承包期限为10年,甲想经商而缺少资金,甲把这块土地的使用权抵押给乙,乙付给甲10000元;10年后甲经商破产,无力偿还乙10000元,而乙却无法追偿曾经被甲占有的那块土地,因为此时甲对那块土地的承包期限已到、已经失去了对那块土地的使用权;这样一来,甲无异于利用集体财产空手套白狼——净得10000元而未承担任何义务,集体或国家因未介入甲乙之间的交易当然也不对乙的损失负责。这样的情况当然是不能答应出现的,所以,我想立法者的顾虑恐怕就在于此。假如我的猜想是正确的话,那么,我们又可以从反面得到另一个启发,那就是——要想培育完善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话,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永久性的!这将是我们今后的努力方向之一。 这部法律的另一个值得关注的规定是,30年承包期内不答应进行土地调整——不管农户的人口增减情况如何都不准调整,立法者的用意是很清楚的,他们希望通过这个规定把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稳定下来,因为他们也知道,只有把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稳定下来,农村土地的顺畅、规范流转才能成为可能。但是,“不准调整”能否兑现?这里恐怕要打个问号。首先是这部法律本身给基层政府调整土地留下了口实,因为这部法律仍然规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既然是集体所有制,那土地的“所有者”当然有权对土地进行局部调整喽!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早已虚置,又何必舍不得扔下那已嚼得无味的糖渣呢?干脆规定农村土地国家所有、农民可以永久使用,岂不省去许多麻烦。其次,“不准调整”未必能得到农民的理解和拥护,在中国,土地对于农民来说不仅是生产资料,它也具有社会保障功能,自古以来,“均田制”在农民社会里都有市场,历次农民起义的领袖们无不以“耕者有其田”的承诺作为动员农民造反的有力武器,共产党也是使用“打土豪分田地”的口号才使农民们熟悉到“革命有理”的,在缺失社会保障的农村社会,农民们普遍认为土地人手一份才是公平的,增人增地、减人减地在他们看来是天经地义的,中国(海南)改革研究院的调查表明,80%以上的农民认为根据人口增减进行土地调整是合理的。曾记否?今天的家庭联承包制是当年农民们背着政府自发创造出来的,那么,“不准调整”的执行结果会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上面不准调但下面继续调,明着不调而暗中继续调。所以我认为,你要“不准调整”,就必须给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找到一个合适的替代物,只有完善了农村社会保障,“不准调整”才不会落空,农村的土地流转市场才能真正建立起来! 即使,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不准调整”能够得到真正贯彻执行,在现有这部法律的制度框架内,农村土地流转的范围和效率也极其有限。《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即你要拥有土地使用权,你就必须具备某个农村社区成员的资格,所以,这部法律很明显地隐含着对农村劳动力在社区之间流动的限制,以及对土地向非社区成员流转的限制。这不仅将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产生不利影响,也会使得农村土地流转很可能局限在一个个孤立的社区内,最后我们辛辛劳苦培育出来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很可能是一些散布全国的一个个“社区土地集市”,这当然不符合资源配置的效率原则! 我们安徽省曾经是家庭联承包制的发源地,我在想,我们能不能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方面再带一次头,以即将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为基础,制定一个地方性实施条例,把这一次的土地制度改革搞得更彻底一点。比如,把农民土地使用权的期限规定得更长、甚至无限期,把农村土地所有权上收到县或省,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打破土地流转的社区限制,等等。 以上是本人的一点浅见,请大家给予指教,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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