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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论文:制定物权法的几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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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物权法,它确立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物权制度。物权法的地位十分重要,是仅次于我国宪法的基本法律,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法律。
物权法立法,以其历时之久、社会参与度之高、争议之激烈成为中国立法史上的“新标杆”。回顾制定物权法的过程,笔者认为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第一,立法机关始终坚持质量第一的精神,因此制定过程十分谨慎,不急于求成,不赶进度,使我国物权法成为具有时代特色、符合社会经济客观规律的良法。
物权法的起草工作始于1993年,可谓十三年磨一剑。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制定物权法高度重视。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在我国,一部法律草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一般就会付诸表决。但是,物权法草案却在反复修改后进入五年来的第八次审议。这是全国人大立法史上第一部进入八审的法律草案,也是审议次数最多的法律草案。物权法从起草到通过的十多年,正是中国社会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重要时期。立法机关通过不断调研和论证,深刻把握我国社会经济关系的巨大变化,深刻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进而转化为法律条文,上升为法律规范,为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十分重要的法律保障。此外,一般而言,一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越多,质量也就越高。物权法从起草到通过历时十三年,经过八次审议,无疑从程序上保障了物权法的立法质量。
第二,物权法的制定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
物权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基本法律,事关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广泛听取意见,尽可能协调各方意见、兼顾各方利益,是制定物权法过程中的鲜明特点。
“应广泛听取专家和社会各方意见”“建议组织更多社会力量参与讨论”……审议中,许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这一意见被委员长会议采纳。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05年7月10日全文公布了物权法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从机关单位到普通百姓,在40天的时间里,社会各界为进一步完善物权法草案积极建言献策,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意见11543件。同时收到的,还有来自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15个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47个中心有关部门、16个大公司、22个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部分法学专家学者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立法机关先后召开100多次座谈会和多次论证会,还到一些地方进行专题调研,充分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基层群众、专家学者、中心有关部门等各方面的意见。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到第四次审议时的现场直播,对公民意见的广泛采纳,物权法无不闪烁着现代立法的光彩。出席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大会的2889名代表中的2799人投下了赞成票,占比高达97%,充分表明物权法的制定是民心所向,反映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意愿。
第三,物权法的制定清楚地诠释了一条法学原理: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内容,对经济基础的变化发展具有巨大的反作用。
物权法是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诸多既有制度的确认,有利于让人们尽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进一步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总结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从而增强了综合国力,改善了人民生活,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体现,是实现国家繁荣昌盛、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国策。立法机关将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作为制定、实施物权法的首要目的和基本原则。物权法在第一条鲜明地指出制定物权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物权法明确了国有财产的范围和归属、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和国有企业的物权等,以维护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明确了集体财产的范围和归属,以保障集体经济的发展;明确了私人所有权的范围和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以鼓励、支持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这样规定,将现实经济基础固定化,把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基本经济制度上升为国家基本法律规范,从而有利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有利于各种所有制经济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第四,物权法的制定实现了坚持中国特色和学习借鉴国外物权立法经验的有机结合。
物权法的制定立足于我国改革开放的实际,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所积累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的丰富经验,把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关于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用条文的形式表现出来,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使物权法富有中国特色。物权法最基本的中国特色,就是把所有权的立法结构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这在各国物权法的立法中是独具特色的。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经济进一步融入一体化的全球经济当中,由此决定了现行的调整交易活动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物权法应当尽可能地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在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立法机关在坚持中国特色的基础上,本着兼收并蓄、海纳百川的精神,广泛借鉴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使我国物权法具有时代性和先进性,从而有利于促进中国经济与世界各国经济的共同繁荣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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