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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群体性事件的特征及处置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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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当前,在进入社会转型的要害阶段,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各类群体事件正处于活跃期与多发期,成为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笔者通过对近两年参与处置发生在海宁市的40余起群体性事件的探索,从对群体性事件的特征、成因和现状及公安机关处置对策进行深层次的思考,或许对更好履行职能有积极意义。
要害词:群体性事件;特征;现状;处置对策

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在进入社会转型的要害阶段,随着各种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各种社会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愈来愈多、愈演愈烈,成为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大阻力。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扰乱了社会秩序,分散了各级领导的精力,影响干群关系,妨碍了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如不正确处置,及时平息,必将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
一、群体性事件的概念和特征
(一)群体性事件的概念。所谓群体性事件是指一定数量的人员,聚集于一定的场所,为满足某种需要,在特定的环境下忽然实施危害社会稳定的行为,并有可能导致事态加剧、扩大,扰乱和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主要表现为集体上访、围堵党政机关大门、堵塞公共交通要道、游行、群体性械斗、冲砸有关企业单位等。
(二)群体性事件的特征。群体性事件多以社会矛盾为基础,以某个社会热点为动因,以群体参与为特征,以极端行为为表现,从上述群体性事件概念和理论的角度分析,群体性事件具有下列特征:
1、群体性。群体性事件必须有引发者和参与者,行为主体必须构成群体。从参与者的心理分析,相当一部分人抱着“法不责众”的心态,认为有人挑头就跟着上,信仰人多声势大,具有普遍的从众心理,由此也突显出事件的群体性特征。
2、目的性。群体性事件的引发者和参与者都具有一定的动机和目的性。其目标指向非常明确,不存在没有任何目的的群体事件。就现阶段而言,群体性事件主体的主要目的就是追逐一定的经济利益。这些动因一般都是不正当的,或者采取的方式是不正当的,或者时机选择是不妥当的,或者选择地点不当的等。
3、公开性。公开性是群体性事件在表现形式上的明显特征。群体性事件的组织、参与者为达到一定的目的,必然要选择对其有利的时间和地点。如现阶段的群体性事件极大多数是发生在白天和公众场合或政府机关,唯其如此,才能造成强烈的声势、压力和社会影响,以期更快地达到目的。
4、社会危害性。群体性事件都是在特定环境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由于行为主体的难以确定性和难以控制性,决定了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往往规模大,涉及面广,行为方式激烈,极易引起群众围观甚至参与,造成一定范围的交通堵塞及秩序混乱甚至打砸斗殴,如得不到及时的处置,便会冲击当地正常的社会秩序,从而造成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严重影响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以及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二、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和现状
群体性事件是社会转型时期各种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形成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复杂多样。当前,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各类群体性事件也处于活跃期与多发期,成为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2005年至2006年,海宁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共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43起,刑事处罚14人,治安处罚18人。
(一)利益格局的调整,导致部分群众心态失衡。群体性事件与经济利益息息相关。在经济转轨的过程中,随着利益格局的调整,一部分社会成员、阶层、群体的利益因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影响,这部分人受利益驱动,造成不平衡心理。大多数群众非凡是部分农民由于生活相对贫困,希望在拆迁、土地征用中能够得到更多的实惠和利益。他们往往有一种攀比心理,眼见其他地区的群众在差不多的情况下获得的利益比自己多,就以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进而自发地聚合在一起,想通过上访或闹事等形式,争取共同的利益。部分群众甚至还存在“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以及“法不责众”的错误心态,认为聚众闹事是唯一可以解决问题、获得实际利益的途径,进而故意扩大事态,给政府部门施加压力,达到个人的目的。同时,虽然社会保障机制近年来正在逐步完善,但在很多方面与群众的期望、与群众实际生活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致使一部分的弱势群体尤其是农村失地农民内心深处不可避免地产生心理失衡。一旦碰到利益争端时,部分农民由于受狭隘、落后思想观念的影响,往往无法正确对待和处理涉及自身利益的冲突,哪怕只是很少一点利益也会不惜一切代价,聚众“争个明白”。在2006年5月海宁市许村镇前进村发生因土地征用,大批群众阻止施工项目推进,主要原因是与杭州市相比,感到能够得到的实惠和利益太少。
(二)政策不够公开透明,一些治理措施与群众的要求不相适应。法律和政策赋予人民群众以知情权和监督权。但有些单位和部门为维护己得利益,对应及时告知人民群众的如拆迁、土地征用、企业转制、项目建设等的相关政策、规定,没有及时公开告知,对群众提出的质疑往往采取搪塞、推诿或置之不理的态度,使群众对自身的利益能否得到保障产生怀疑。有些单位和部门在群众开始闹事后,畏难害怕,不坚持原则,错误地采取“花钱买平安”的态度,随意改变政策,导致群众强烈不满和恶性循环。 2007年2月25日,在建中的海宁市盐官镇电镀工业园区围墙被园区四面的村民推到,阻止园区建设。主要是群众认为电镀企业一定会造成环境污染,影响村民生活。而相关部门忽视了群众的知情权,没有将相应防范措施及时向群众告知、宣传。
(三)前期处置工作措施不到位。当前部分群体性事件,之所以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往往与前期处置不当有关。一是领导重视不到位。有的政府部门和企业领导缺乏以人为本的理念,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没有引起重视,对能够解决的问题却不去及时解决,对无法解决的问题也没有耐心向群众说明情况,导致群众对政府或企业产生过激和不满情绪。二是宣传不到位。例如在土地征用过程中,没有及时向群众具体说明有关法律和政策及补偿的具体规定,不能做到宣之于法、晓之于理、导之于行,导致群众怀疑其中有“猫腻”,引起情绪对立。三是先期处置不到位。群体性事件发生以后,一方面,一些单位和部门迫于上级部门的压力,往往采取“花钱买太平”等过分迁就闹事群众的简单做法。另一方面,一些单位和部门片面认为群体性事件的对抗性,甚至觉得群体性事件就是一些“刁民”所为,以致处置时态度生硬,措施不当,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为处置的后续工作增加了难度,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有的基层组织社会治理功能弱化,群众基础不牢,工作作风不实,在涉及群众利益时操作不规范、兑现政策不充分等问题,对一些矛盾纠纷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疏导化解,一旦出现突发性的群体性事件往往束手无策,或者处置不妥当,导致事态进一步激化和扩大。
(四)群众维权意识增强,但法制观念淡薄。人民群众包括外来人员维权意识越来越增强,外来人口的心态从原来的“求生存”,发展到现在的“求平等”。但由于法制观念和权利义务观念淡薄,政策概念和法制意识不强,群众的合理要求往往通过不合法的手段来表现,习惯用上访、闹事等方式表达意见和愿望,极个别人员为达到个人目的,甚至挑动、唆使不明真相的群众向政府施压,导致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
三、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对策
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实质,是使用法律政策手段做群众的工作,是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全社会其他力量平息、制止群体性事态的过程。公安机关作为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参谋部门和实战单位,在处置工作中要果断,迅速,有力,尽快平息事态,尽量缩小其影响和损失,在处置方法上,应牢牢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一)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建立高效的情报信息网络。要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和工作优势,通过公开和秘密的工作,严密把握社会动态,及时发现群体性闹事苗头,为党委、政府指挥决策和正确处置提供可靠信息,牢牢把握工作的主动权。同时,公安机关要依靠各级职能部门,依靠广大群众,大力加强部门间,地区间的协作,广开线索来源,不断完善上下贯通、高效运作、灵敏畅通的情报信息网络,力争做到超前预警,超前部署,超前处置,把群体性突发事件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指挥有力。建立完善的指挥系统,是有效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成败要害。因此,若要提高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成功率,首先要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指挥系统的工作效率,统一指挥,条块结合,落实警种职责,搞好联合作战。还要提高领导者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领导者不仅要有强烈的责任意识,还要有准确的决断力,更要有化解矛盾的政治艺术。
(三)把握舆论导向,争取工作主动。按照中办发[2004]33号文件的要求,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要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工作贯穿整个过程,并要求对群体性事件一般不公开报道。为此,宣传部门要严格新闻媒介宣传纪律。新闻媒体要从讲政治、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高度坚持正面宣传教育为主,通过广播、电视必要时通过现场广播、印发通告等方式,积极宣传和反映党和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群众排忧解难、维护群众正当权益、公正执法的正面形象,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群众遵守法律法规,在不妨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对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坚持一般不报道原则,确有必要报道的,需按有关规定报经市委、市政府提出报道方案、提供统一稿件、审定报道口径,并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四)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攻势,瓦解其内部阵营。要根据群体性事件参与人存在对抗,胆怯,观望的心理状态,在处置现场要不失时机地公开、反复向参与人员宣讲国家的法律政策,对一些具体问题,耐心规劝,其通过正常渠道加以解决,要造成一种宣传教育声势。同时,对那些极少数煽动闹事或幕后策划者,要及时对其进行法制教育,或采取相应措施,对降低群众激动情绪、控制事态扩大可起到有效的作用。
(五)制止聚集,分割群体,依法及时取证,适时打击处理。在群体性事件中,当出现或可能出现危害公共安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等情况的,根据国家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现场处置负责人应组织民警采取果断措施果断予以制止。对不听阻止的,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将煽动闹事者或对抗不服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给予治安(刑事)拘留。对一些规模较大、发生在党政机关门前以及交通要道上的群体性事件,在宣传效果不明显时,必须采取分割群体的办法加以控制,同时依法及时取证,为事后处理首要分子提供证据。
(六)建立健全后勤保障机制,提升装备器材的科技含量。后勤保障主要包括后勤物质保障,技术保障,通讯保障,武器警械保障,车辆装备保障,紧急救护保障等。目前装备建设的硬件条件还滞后于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还缺乏制度上的保障(如政府将防暴装备建设的所需经费纳入每年的市财政预算之中等),因此建立后勤保障机制,制定防暴装备的配备标准,也是当前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一项重要工作。
(七)加强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练习和演练。要紧紧抓住公安机关大练兵的有利时机,加强对防暴业务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练习和演练。用军事化的要求严格治理队伍,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全面落实周永康部长“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和“要在政治上练兵,要在技能上练兵,要在体能上练兵”的要求,根据形势的变化,不断注入新的练习内容,把书本理论变成实战经验,不断的提高业务水平,提高专业队伍快速反应能力。一旦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时,能够切实做到机动灵敏,快速反应,措施得当,处置有力。
(八)努力提高民警的政策法规水平和处置能力。群体性事件不同与一般的治安案件,它是人民内部矛盾最集中的外在表现形式。其形成大原因是多方面的,构成的影响和危害是多层次的,发展也是错综复杂,千变万化的,而且往往与刑事案件等其他社会治安问题交织混杂在一起,因此工作中不能简单对待。要教育民警把握好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效消除矛盾,平息态势,这是提高处置群体性事件能力所必须的法律预备。一是系统地组织民警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全面深刻地把握这些法律,提高民警应用法制的能力。二是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完备的处置预案,提高公安机关快速反应和依法处置能力。根据预案的不同起因,以相关法律法规作为行动预案的支柱,处置各种群体性事件时,有法律做依据,同时还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避免出现法律上的漏洞,让别有专心的人抓住把柄,激化矛盾,扩大事态。三是提高民警文明执法的能力,民警是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主体,民警假如在工作中稍有疏漏或不慎,就会授人以柄,不利于事态的平息,甚至会激化矛盾,导致局势向恶性方面发展,因此,提高每一位民警依法办事、文明执勤能力是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重心所在。四是提高领导的决策水平和控制现场的能力。领导是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核心,群体性事件一旦出现,就要领导立即做出正确的反应,见机行事,果断决策,及时控制局面,避免突发危机范围扩大。现场指挥者要具备以下几种能力:即科学的预见能力,敏锐的观察能力,机智的应变能力和果断处理的决策能力。五是从严治警,强化队伍的组织纪律。要教育全体同志,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熟悉到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重大社会意义,制定并组织公安民警学习各项工作纪律,进一步增强民警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意识,提高民警依法办事,文明执勤的自觉性,从而树立起人民警察在群众中的威信和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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