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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和做好改制重组工作的意见
编辑:林琳   来源:本站整理

     为进一步保障企业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实,完善和做好企业离休干部管理与服务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鲁厅字〔2005〕8号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企业离休干部的管理办法

     1、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以及关停、破产,要在不改变企业离休干部其企业干部身份的前提下,妥善做好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保障企业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实。

     2、企业改制、重组后,仍为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保持现有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形式不变。

     3、改制、重组后为非国有、非国有控股的,以及关停、破产的企业,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由原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主管部门撤并的,由承担其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无承担管理职能部门的,由同级党委、政府指定的管理机构负责。

     4、移交区县管理或被区县内企业兼并、收购的原市属企业,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由区县相应主管部门负责,也可由区县党委、政府指定的部门和机构负责。

     5、承担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职能的机构和部门,要配备与其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经费及办公、服务设施。此前已完成改制重组的企业,接收单位未落实上述要求的,由同级老干部(组织、人事)工作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二、进一步落实企业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一)政治待遇的落实

     1、改制、重组后仍为国有、国有控股的企业,离休干部政治待遇落实和党组织关系,按现行办法不变。

     2、改制、重组后为非国有、非国有控股的企业,以及关停、破产企业,离休干部政治待遇由管理离休干部的机构和部门负责落实,并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保障参加党的组织生活、阅读文件、参加有关会议和重大活动、听报告及订阅报刊等各项待遇。

     责管理非国有、非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关停、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的机构和部门,要及时接收其党员组织关系,并保证老干部党支部活动场所、活动经费和学习资料的落实,保证老干部党支部工作的正常开展。被接收企业为方便老干部,已有老干部活动场所的(室、站、场),企业要在免费保证水、电、暖的前提下,提供10年使用期。接收部门要与被接收离休干部的企业签定有效协议,协议期内企业不得收回。

     (二)生活待遇的落实

     1、改制、重组后仍为国有企业的,其离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支付的有关待遇,以及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统筹金、公用经费、特需经费、易地安置费等费用,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解决。改制、重组后为国有控股、非国有、非国有控股的企业,以及破产的企业,上述经费以企业改制或法院裁定破产之日的应发标准为计提标准,医药费以当地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额为计提标准,从国有资产和土地出让所得收入中一次提取10年的费用,国有资产和土地出让所得收入不足以一次性提取10年费用的,其不足部分首先从政府取得的国有资产和土地出让收入中统筹解决;仍有缺口的,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预留费用之后因提高待遇等因素而增加的费用,一律从10年计提经费中解决,预留资金不足以支付的,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

     以上经费,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金一次性交付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机构,离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支付的有关待遇,以及离休干部的公用经费、特需经费、易地安置费等费用,一次性交付管理离休干部的机构和部门,实行专户储存,单独管理,专款专用,结余上缴。

     2、已按市区县有关文件规定,由部门联合认定的破产企业,其有关经费列支渠道不变。今后破产(无论是先破后组还是先组后破)的国有企业,其离休干部的医疗统筹金以及有关经费按本文规定执行。

     3、已按市区县有关文件规定,由部门联合认定为特困企业的,其有关经费列支渠道不变。

     4、比照党政机关进一步理顺企业离休干部生活待遇。同级党委、政府所属企业离休干部要比照同级党政机关同条件、同职级离休干部生活待遇进行理顺。今后企业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随党政机关同步调整,不再参与企业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当企业离休干部养老金调增变动时,由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调减相应的财政拨款)。调整待遇所需资金由离休干部所在企业负担。按规定认定的破产和特困企业由同级高度资金解决。此项工作年内要理顺完毕。理顺范围是2005年1月1日在册企业离休干部。执行日期为2005年1月。

     三、妥善做好改变离休干部管理单位的相关工作

     1、做好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是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工作的重要部分,要做到同步研究、同时上报、同时操作。离体干部安置工作未做好,计提经费及其它离休干部政策落实不到位的,改制工作不能终结。

     2、改制、重组以及关停、破产国有企业如需改变离休干部管理单位的,要与企业原主管部门或负责管理离休干部的机构和部门、离休干部本人签订协议。三方要明确各自职责和义务,与企业保管的人事档案、党组织关系一并移交。

     四、部门分工

     1、国资委、经贸委(局)负责指导、协调、落实同级党委政府所管企业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协助离休干部管理部门和机构落实本文规定的经费计提工作。其它部门所属企业改制重组为非国有、非国有控股或关停、破产的企业,其离体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由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2、组织部、老干部局负责督促、检查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落实。

     3、待遇调整手续的办理。企业离休干部比照党政机关离休干部同步调整生活待遇,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重要工作之一。今后遇有企业离休干部待遇调整,由人事部门提供政策依据,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计发,其它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审定,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资金,最后由劳动部门复核盖章执行。

     各区县可参照本意见,制定相应的改制、重组以及关停、破产国有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办法。凡有条件的区、县可由政府统一筹措资金,落实企业离休干部生活待遇所需经费。

     老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党的组织、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老干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因此,各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强化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把做好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当作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切实把各项工作抓紧抓实,把各项经费落到实处。

     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按本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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