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政协陕西省委员会联谊会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陕西省委员会领导下的具有统一战线性质的联谊组织。 第二条 政协陕西省委员会联谊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在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旗帜下,加强同历届(不含本届、下同)政协委员的联系,团结广大热心政协工作的各界人士,磋商国是,联络感情,增进友谊,广交朋友,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推进我省的改革、开放、稳定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三条 联谊会的工作范围如下: 1、组织会员的学习; 2、组织会员参观考察; 3、举办各种报告会、讲座; 4、组织联谊活动; 5、咨询服务,反映社情民意; 6、参加政协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条 凡下列人士,身体健康,能参加本会活动,本人自愿并履行一定手续。 1、历届省政协委员; 2、历届在陕的全国政协委员; 3、有关社会知名人士。 符合入会条件人士,由联谊会办公室(或经本人主动)联系表明愿否签写“入会申请表”,经办公室审核同意,即为本会会员。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对本会领导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的审议、建议和批评权; 3、对国家大政方针和我省各项工作以及省政协的工作通过本会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4、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参观、考察,协同省政协开展调查研究、咨询服务、反映社情民意及有关会员的联谊活动。历届在地、市、县(区)的省政协委员、西安市区以外的全国政协委员,就地参加市、县(区)政协联谊会的活动,无联谊会组织的请吸收参加当地政协的有关活动; 5、联谊会会员如无特殊情况,一年内不参加联谊会任何活动者,可视为自动离会。 第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和履行本章程和本会有关规定; 2、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积极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联系各界人士,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服务。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政协陕西省委员会联谊会设名誉会长若干人;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八条 名誉会长由往届曾担任过中共陕西省委的主要负责同志、往届省政协主席、副主席担任;会长由本届省政协主席担任;副会长由本届一名省政协副主席、不再担任本届政协领导职务的上届副主席担任。秘书长由本届政协秘书长担任。副秘书长由本届一名省政协副秘书长和省政协办公厅分管联谊会工作的领导、联谊会办公室主任担任。 第九条 名誉会长由本届省政协主席会议提名聘请;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由本届省政协主席会议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会长会议确定。 第十条 联谊会理事会由名誉会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历届仍在陕的政协常委(不含本届)及各界知名人士组成。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一般在本年度年初和年终举行,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召集、主持,讨论研究本会的有关问题。 第十二条 联谊会设会长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研究安排日常的会务工作。 第十三条 为便于开展活动,可按会员原工作单位的性质设若干小组,如经济组、科教组、文化组、书画组、医卫组等,每组设正副组长一人,负责组织安排本组的日常活动。 第十四条 联谊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会员大会,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通报情况,听取意见,讨论、决定本会的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换届在省政协换届后进行。 第十六条 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并配备专职干部若干人,负责承办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陕西省政协联谊会会员大会通过后实行。 第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陕西省政协联谊会理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