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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编辑:林琳   来源:本站整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加快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引导民办教育快速发展
      (一)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公益事业,与公办教育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大力发展民办教育,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经济社会体制改革和所有制结构调整的必然要求,是深化教育改革,创新教育体制,拓宽教育投入渠道,增强教育发展活力,促进全县教育事业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办学方针。坚持依法管理与自主办学相统一,坚持提高办学质量与突出办学特色相统一,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到2010年,全县学前教育以民办为主,高中阶段教育民办学校在校生比例达到20%以上,职业教育民办学校在校生比例达到30%以上,全县基本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办学新格局。
      (三)鼓励社会力量以各种形式举办民办教育。只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利于增加教育投入,有利于扩大教育规模,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满足社会教育需求的各种民办教育形式均可进行探索和尝试。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以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形式举办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鼓励境外人士和教育机构来我县依法开展合作办学。
 二、强化工作措施,扶持民办教育快速发展
      (四)民办学校校舍用地及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待遇。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各有关部门对民办学校的建设立项、规划等手续应及时办理。
      (五)按生均培养成本确定收费标准。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实施,但不得擅自改变和提高收费项目和标准。民办学校要建立规范的会计机构和经费管理制度,所收经费按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原则,接受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监管。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公办学校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给予经费补助。
      (六)支持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民办学校可以开办校办产业,开展勤工俭学,接受社会捐赠,实行股份制,申报国家教育投资项目等多种渠道筹措办学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平调民办学校取得的合法收入。严禁对民办学校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严禁侵占民办学校合法的财产和教学场所,严禁强行要求民办学校参加评比、竞赛、研讨等活动。
      (七)允许投资者取得合理回报。政府的投入所形成的财产属国家所有,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民办学校投资者可以在办学经费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八)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发展,奖励和表彰对民办教育事业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对通过教育督导评估验收被评定为州、省、国家级示范学校的民办中小学校,县政府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九)委派公办教师到规模大的民办学校支教。对在校生为500至1000人的县级民办示范学校,可以委派1名副校长协助举办者办学。对在校生规模达到1000人以上的州级民办示范学校,可以委派1名副校长,并按照在校生1%-1.5%的比例委派公办教师到该校支教。支教期间,财政供养不变、编制保留在原单位不变,津补贴由民办学校发放,年度考核、评优表模、工资晋级、职称评聘由编制所在单位负责落实。支教时间每3年一个周期,期满后可继续支教或回原单位工作。
     (十)民办学校可面向社会自主招聘教师。鼓励民办学校自主招聘身体健康、业务过硬、具有教师资格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到校任教,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表彰奖励、业务培训、教研及其他社会活动等方面与公办教师享受同等待遇。民办学校应与聘任的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并按时缴纳保险金。
      (十一)民办学校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下实行自主招生。在国家、省、州、县招生政策指导下,民办学校可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录取分数。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十二)对民办学校实行挂牌保护。要坚决依法保护民办学校和举办者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民办学校的正常工作,不准违法查封、冻结民办学校的财产和帐户,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查处扰乱民办学校治安秩序、破坏校园校舍、危害师生人身安全等违法行为。
    三、加强对民办教育的领导和服务,推动民办教育发展
      (十三)加大对民办教育的领导力度。要将民办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民办教育管理工作的领导。
      (十四)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管理。民办学校及培训机构的审批按国家规定进行。坚持办学许可证制度和评估制度。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学校合法办学的凭证,不得出借、出租、转让,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缴、扣压或吊销。实行办学风险保证金制度,提高化解民办教育风险的能力,风险金额度按省定下限执行。加强督导评估工作,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要把民办学校纳入教育督导评估范畴,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条件、校务管理、教育教学、安全管理和财产财务等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定级并向社会公布结果,实行动态管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审批机关每年年底要对民办学校进行一次全面的年度检查,年检结果要向社会公告。
      (十五)进一步改善服务和管理环境,努力营造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民办学校的合法教育活动和正常教育秩序。县人民政府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专题会,听取各部门支持民办教育工作的情况报告,研究解决民办教育发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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