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县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改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结构,推动我县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按照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安县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文件精神,经县编委研究,并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县2008年部分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的原则及方法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择优聘用。
二、招聘的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爱岗敬业和助人为乐的思想和精神。
(四)普通高校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非在职毕业生(非师范类毕业生不得报考教师岗位)。
(五)身体健康。
(六)年龄18周岁至28周岁(1980年7月31日至1990年7月31日期间出生)。
(七)其它条件见招聘单位条件要求一览表。
(八)符合《安县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有关回避的规定。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5、有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行为的。
三、招聘名额
此次共招聘118名,其中:教育系统60名;卫生系统33名;县级事业单位18名;乡镇事业单位7名。
具体招聘单位和其它条件及资格要求详见《招聘单位和条件要求一览表》。
四、报名时间、地点和要求
(一)此次招聘为现场报名,报名时间:2008年8月1至8月10日(周末照常上班);
(二)报名地点:县行政办公大楼五楼安县人才服务中心(咨询电话4336118 13980135679 08166234291。
(三)报名手续:报名者须持本人正式有效居民身份证(非灾区考生持过期、临时居民身份证无效)、毕业证、学位证及同底免冠近照4张,代报者须持上述有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报名时考生提供的各种资料、证件必须真实完整,在招聘的任一环节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弄虚作假的,均取消其报考资格或聘用资格,且后果自负。
报名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填写《安县2008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并根据川价字费[2003]237号文件规定,笔试收费每科50元,进入面试者收取面试费80元。
(四)领取准考证时间地点:2008年8月13日至2008年8月15日8:30—17:30在安县人才服务中心领取(安县行政大楼五楼)。
五、资格审查及开考比例
(一)资格审查
由安县人才服务中心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如发现与招聘条件不符者,取消其考试资格。
(二)开考比例
岗位招聘人数与应聘人数的开考比例,原则上应为1:3,达不到这一要求的,调减招聘计划。个别紧缺特殊专业经县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同意,岗位招聘人数与应聘人数的开考比例可调整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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